掃黃警偷包頭錢罪成提上訴 律師指原審處理不公

2019020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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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成(戴口罩者)被判囚9個月,現正服刑。
時任港島東區特遣隊男警員梁嘉成參與掃黃行動時,在警署內從一名被捕內地女子的「包頭」(被羈留人士財物)內偷走3000港元,梁其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判監9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今日(1日)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據辯方庭上透露,現正服刑的梁將於4月9日出獄。
梁嘉成的代表律師今早就定罪上訴提出多個理據,其主要理據指事主聲稱來港時袋內有5000港元,因在港有工作使其變成7000多港元,事主在庭上卻拒絕回答在港工作的事,而原審亦批准她拒答。律師指,原審此決定對梁構成不公,因其盤問方向指事主當時賣淫,而其金錢放在背包,賣淫時其背包不會跟在身上,故該些金錢有機會在中途失去。現時卻沒機會讓辯方作盤問,故構成不公。
不過在法官詢問下,梁的律師亦承認事主當時的確有權拒絕回答自招嫌疑的問題,雖然律政司當時已表明不會就此控告事主。另外,梁的律師又指原審忽略考慮控方證人間的供詞有矛盾地方,及梁就事件的說法較控方版本的說法更有可能。因為當時該證物袋有2至3名警員看守,如梁仍能拿取袋內的財物,除非該些警員失職,相反梁稱是該些警員交款項給他,此說法更有可能。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為免事主自招嫌疑,原審在事主回答時先示警,而事主最終拒絕回答,做法並沒問題,而梁在警誡下確有所招認,故原審裁決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