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償懲教署 黃之鋒被質疑脫光搜身說法一廂情願

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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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陳詞重申當日遭脫光搜身等,已超越一般合理保安需求。(黃仲民攝)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衝擊政府總部的案件一度被判囚,期間他要「轉倉」往東頭懲教所並接受搜查,他指稱當時遭懲教職員命令他全裸蹲下回答提問,認為懲教職員濫用職權及構成人身侵害,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懲教署索償1.6萬港元。原告及被告雙方今(15日)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裁決。
被告一方陳詞指,質疑黃所聲稱遭脫光搜身及被延長盤問等指控的事實基礎薄弱,質疑指控乃黃一廂情願的說法,卻強加於為其進行搜查的懲教人員身上。被告一方又指黃在審訊中提出自己是公眾人物身份,只為凸顯自己與眾不同,卻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此一元素與本案有何關係,懲教並沒有因此對他作出特別安排,故請求審裁官判黃敗訴及須支付訟費。
黃一方陳詞則重申當日遭脫光搜身並被指令蹲下回答問等,已超越一般合理保安需求及令他受到侮辱。黃指,向他搜身及查問的3名懲教人員,他們的證供有不少相似之處,且對於整個過程時間,3人皆不約而同地表示約5至8分鐘,黃認為他們皆指出這特定的時段,質疑他們事前曾商討事件,有串通證供的可能性,以求陳述一致。此外,當中兩人否認有討論此事,另一人卻承認曾談及,黃遂指3人證供非可靠獨立。
黃亦指辯方未能提供懲教搜身流程相關指引或法例規定,亦未能提供署方對於搜身步驟的指引或要求,如前述3名證人均曾在不同院所執勤,但對於搜身或查問囚犯的程序均不同。黃認為署方並沒就搜身查問給予統一的書面指引,不同院所有不同處理方法,甚或在東頭懲教所亦不能確定有統一的搜身查問程序,且有證人承認對於他的身份,外間有機會關注,黃故指當日因自己的身份,不但受到較嚴謹對待,辯方證人更濫用職權蓄意為難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