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報同居女友資產申津貼遭拒 退休漢指社署誤解配偶

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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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漢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社署把「同居男女」曲解為「已婚夫婦」。(袁志豪攝)
一名與女友同居但無結婚的退休漢,向社會福利署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俗稱「長生津」)時,認為自己只屬「單身人士」,拒絕申報其同居女友的入息和資產,結果其申請未獲社署處理。他不服社署的決定,昨(14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社署在推行「長生津」不合理,把「同居男女」曲解為「已婚夫婦」,要求法庭頒令宣布他自2017年10月65歲起便有權領取「長生津」,並向社署索償。
申請人包國灝現時66歲。入稟狀透露,申請人於1952年在香港出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於1989年退休。他曾經結婚,但於1985年離婚。他於2017年初開始與一名女子同居,他們沒有結婚,而且各自財政獨立。他於2017年10月年屆65歲時,向社署申請「長生津」,他在申請表格中申報自己與另一人同居及寄住在該人的家中,而在申報入息和資產時,他只填了自己的資料,沒有填上「配偶」的資料。
社署其後與申請人會面,向他表明按社署內部指引,把「同居者」視作「配偶」,並要他申報同居女友的入息和資產。不過,他認為社署對「配偶」的意思有誤解,這樣推行「長生津」政策有不合理之處,既侵犯了他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和違反他的合理期望,而且侵犯了其同居女友的私隱權。由於他拒絕申報同居女友的入息和資產,社署於去年11月27日拒絕處理他的申請。
申請人在入稟狀中指出,他與同居女友沒有結婚,兩人因此不屬於「已婚夫婦」,「已婚夫婦」和「配偶」有行之已久的意思,社署把「同居男女」和「同居者」曲解為「已婚夫婦」和「配偶」,是有違傳統、詞典、不同法例和法庭判決時所採納的解釋,因此要求法庭下令撤銷社署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