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遭懲教無理對待 黃之鋒申索償失敗需付訟費

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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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懲教署。(吳艷玲攝)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年因衝擊政府總部而一度被判入獄,黃指期間被懲教署人員無理對待,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1.6萬港元,案件今日(27日)作出裁決,小額庭審裁官裁定黃的申索不成立,決定撤銷申索,並批准律政司一方的訟費申請,黃需支付律政司一方所花的交通費及影印費,共221.5港元。
黃之鋒衝擊政府總部案早前被改判入獄,及後上訴得直,但他不滿於東頭懲教所服刑的2個月期間,曾被要求「剝光豬」及蹲在地上回答懲教署職員問題,他認為懲教署人員濫用職權,認為有關要求屬侵害人身。
暫委審裁官余珮詩接納黃「轉倉」東頭懲教所時,曾光身兩度蹲下接受懲教員搜查,但不認為黃曾被要求裸體「踎低答問題」。審裁官指,黃對事發經過的說法籠統,無提供細節,他在證人陳述書、向懲教署作出的書面投訴,以至他在庭上的證供提及蹲下的次數,均出現不同版本。若黃真的受侮辱,他對事發細節無理由無記憶,故他的供詞難以置信。
審裁官批評黃的證供南轅北轍,自相矛盾,指黃向懲教署作出書面投訴時,曾承認懲教員態度合理,但他在審訊時才首次指控懲教員當時語氣嚴厲,旨在震懾在囚人士。審裁官不認為懲教員當時懷有惡意,故裁定懲教員無違反《監獄規則》,有關他們在執行職務時作出不法行為指控亦不成立。審裁官又裁定黃針對懲教員侵害其人身指控不成立,因案中證據未能顯示懲教員跟黃有不恰當的身體接觸,又或黃當時擔憂會受到即時暴力對待。
此外,黃質疑3名出庭作供的懲教員一致供稱搜查過程歷時5至8分鐘,有「夾口供」之嫌,審裁官對此不表認同,指3名懲教員入職多年,且經驗豐富,3人估算出相同的搜查時間是合情合理,相反黃僅憑臆測,指控並無證據支持。
黃在庭外表示裁決結果是意料之內,早以平常心看待結果,他稱將會就今次申索敗訴提出上訴。他認為今次事件關鍵在於事發房間懲教沒安裝閉路電視,未能提供客觀影像,否則「有圖有真相」,便「可以證明此事有發生」。黃又指縱使今次指控不成立,但能「打開黑箱」庭上直接質詢懲教人員、引起公眾關注在囚人士權益,認為效果已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