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急就章 私人地方偷拍倡用破壞社會安寧執法

201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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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私人地方使用個人器材偷拍,律政司匆匆給予警方法律意見。
律政司在小學教師外洩試題案中告錯罪,被終審法院判處終極敗訴,終院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涵蓋犯案者使用自己電腦及手機犯案,更導致在私人地方偷拍罪行「無王管」。據了解,律政司周五(5日)在終院裁決後匆匆給予警方法律意見,針對私人地方偷拍,律政司建議警方可考慮以「破壞社會安寧」執法。法律界人士及立法會議員批評律政司急就章,指有關條例的執法和檢控難度較大,直言:「根本係唔切實嘅做法,未必有效!」促當局盡快立法堵塞法例漏洞。
「破壞社會安寧」出自《公安條例》第17B條,任何人的行為如對他人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或對某人的財產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而當事人在場,便屬破壞社會安寧,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12個月,刑責較不誠實取用電腦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為輕。
警隊周五發出的一份新指引提及在私人地方偷拍,就疑犯在私人地方使用個人器材影裙底的情況,律政司曾給予法律意見。人員可考慮「破壞社會安寧」有否已發生或有機會發生,指引引述英國上訴法院曾宣稱,任何人使他人實際受到傷害,使他人可能受到傷害等,即犯了破壞社會安寧罪。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律政司是「一廂情願」及「亡羊補牢」,事實上難以就私人地方作偷拍行為,證明當中有涉及破壞社會安寧。他指有關案件上庭必定會面對辯方挑戰,加上如何定義私人地方,亦需多方考慮,例如住所雖屬於私人地方,但住所外的走廊則有可能成為公眾地方,他舉例:「疑犯喺居所偷拍被發現,佢奪門而出,走到走廊,可能會撞到人,咁就可以算係公眾地方,涉及喧鬧、嘈吵或者叫救命,先可算得上破壞社會安寧。」雖然控罪有可能成功檢控,但陸認為長遠應盡快就偷拍罪立法,例如早前法改會所建議訂立的窺淫罪,理應盡快出台,才能對症下藥。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認為,律政司建議以「破壞社會安寧」暫取代作為檢控罪行,但仍不理想,尤其兩罪定罪準則不一,且該條例明顯罰則不高,毫無阻嚇力。她又指,擔憂警方執法時會遇上困難,當中難以證明偷拍如何破壞社會安寧,認為實行並不容易。葛續指,一直有要求政府就偷拍行為立法,但認為律政司反應極慢,坦言:「今次亡羊補牢都講唔上,根本就無個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