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罕例 尼泊爾女入稟向女裁判官索償170萬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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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尼泊爾籍女子入稟,向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索償。
一名尼泊爾籍女子入稟區域法院,向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索償,指何在審理她涉行人違規傳票案期間,錯誤下令要她保釋及每天出庭應訊,變相將她禁錮於法庭內,且態度惡意專橫,要求法庭頒令要何賠償逾170萬港元。
原告Thapa Kamala於入稟狀指,她的傳票案件於去年1月10日開始在被告何麗明席前審理,她雖有律師代表但亦有親身出庭。到審訊第二天下午,她因為身在洗手間遲了一分鐘入庭,但被告沒接納其解釋,更下令要她以100港元現金保釋,並要每天到庭出席審訊。
原告指她在涉及該審訊的交通意外中,遭一輛的士撞到重傷需醫治近兩個月,案件審訊期間仍要靠兩支拐杖輔助走路,況且根據《裁判官條例》,有律師代表的傳票案被告根本毋須親身到庭出席審訊,故被告根本無任何法律依據要原告保釋及出庭。
原告續指,就被告的命令申請司法覆核,最終上訴庭確立被告沒有相關的司法權限,並將該命令撤銷。
原告又指,基於被告明顯對原告存有偏見,在審訊中又有過多的干預,對原告的代表律師的態度更是要挾屈辱,故原告在審訊中要求撤換裁判官但遭拒絕。
原告指,她被迫出庭失去自由,要求被告賠償30萬港元;她被要求交保釋金等同被拘捕,身為無案底之人她的情感受損,要求被告賠償20萬港元;她被迫留在氣溫低的法庭內,加劇了她因曾多處骨折而來的疼痛及不適,要求被告賠償20萬港元;被告即使知道自己無權、又或惡意強迫原告到法庭,態度專橫壓迫,應當作出100萬港元懲罰性賠償;而另外原告亦要求被告賠償她到庭的車馬費及午膳費,以及為應被告要求索取、以解釋原告身體狀況的醫生報告及額外律師費等,兩項金額共88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