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未審先聘自僱人士 政府揭比審計報告更多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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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去年遭審計署踢爆未有按程序「未審先聘」第II類服務提供者。
香港電台去年遭審計署踢爆未有按程序「未審先聘」第II類服務提供者。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今日(8日)向立法會提交的資料顯示,在過去4年,該類服務提供者數量有2600至3000名,較審計署報告的1926名更多,顯示其違反程序的情況或比審計時更嚴重。
第II類服務提供者是指節目製作方面擔任特定工作的獨立承辦者或自僱人士,例如藝人、節目主持、編劇、翻譯員和技術製作人員。根據現時的規定,與有關服務提供者簽訂合約的申請須於聘用前7個工作日提交,並須經查核人員審查和根據資料庫所載資料核對申請詳情。
不過,審計報告發現,審查港台65份在2016年2月至去年5月期間提出的合約申請,發現有6成合約均少於7個工作日,2份合約更在分別在聘用期開始後23日及27日才獲批,即相關員工是「先聘請、後審批」,促請港台改善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