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盜用女友銀行卡4項洗黑錢罪成 警誡下認殺人

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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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今在高等法院再提堂。(黃仲民攝)
港男陳同佳涉嫌去年2月在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並處理女友的財物,他在香港被控4項洗黑錢和3項屬交替控罪的盜竊罪,案件今午(12日)在高等法院再提堂。控方讀出被告面對的4項洗黑錢罪之案情後,法官正式裁定陳4罪罪成。辯方求情時只表示希望法官考慮被告並無案底,且早已表明認罪,沒作其他求情。案件本月29日下午判刑。
身穿格仔恤衫的陳同佳,在犯人檻內一直表現平靜,當讀出案情時他亦一直沒露出激動之情。庭上亦不見有任何被告親友到庭。據陳同佳承認的案情指,去年3月13日,警方就死者失蹤之事與被告會面,被告承認已將死者殺掉,警方立刻以謀殺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殺死者後,將屍體埋於台北一處草地。
案件今天原本只是提訊,是由法官彭寶琴提出要開庭。她在庭上表示,被告於去年12月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做初級偵訊時承認4項處理犯罪得益罪,並已承認了部分案情,但有其中4段就拒絕承認。控方要求就這4段案情,在案件送交高院判刑時展開所謂「紐頓聆訊」,傳召證人作供,然後由法官決定有關內容是否加入案情,在判刑時加入考慮。據悉有關段落涉及被告與死者在出發前的對話,控方認為可顯示他在犯案前的心理狀況,控辯雙方預計紐頓聆訊需要5日時間。
法官今向控方表示,本案的犯罪得益控罪所牽涉的罪行,是來自被告盜竊死者財物,而不是殺人,雖然被告承認是殺人後盜竊,但在案情加入資料來顯示他是謀殺或是誤殺,對他處理犯罪得益的判刑並不會有重要影響,聽取控方陳詞後最終決定不召開紐頓聆訊。法官表示,明白在被告承認殺人之下,但又無法把詳情放入案情之內,會令人覺得不公平和困擾,但法庭現在辦理的是處理犯罪得益罪,法庭只能按照控罪性質辦理。
法官在決定不召開紐頓聆訊後,便詢問辯方能否立刻求情。辯方大律師在退庭小休時跟被告確認指示後,向法官表示可以,案件便按一般答辯程序進行,由控方宣讀案情後被告表示承認,然後由法官正式宣告被告罪名成立,並交由辯方求情。
被告陳同佳報稱學生,他原被控2項盜竊及1項處理贓物罪名,控罪分別指他於2018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在鑽石山荷里活廣場一樓的自動提款機,分別盜竊1萬港元及8500港元,而上述款項屬潘曉穎所有;另一控罪指被告於同年3月13日在香港某處處理贓物,即一張潘曉穎的提款卡、一部相機、一部手機及台幣2萬元。
控方其後提出修訂及新增控罪,其中一項洗黑錢罪指,陳於去年2月17至3月13日處理上述潘的財物,另3罪則指他去年2月19至21日,處理屬滙豐的1.92萬港元。至於三項盜竊交替控罪,即涉及滙豐的1.92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