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 江樂士認同公民抗命非抗辯理由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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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同意公民抗命並非刑事控罪的抗辯理由。
佔中九男女早前被法庭裁定罪成,法官裁決時表明公民抗命並非抗辯理由。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查詢時形容有關的判決正確,引述以往案例指,如犯罪的動機是公民抗命,在一些情況可以作為求情理由,但在普通法的世界,包括香港,公民抗命並不是刑事控罪的辯解理由。
控方是次以普通法中的公眾妨擾罪檢控,而非採用成文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公眾犯妨擾罪檢控,在社會上引起一些爭議,而事實上,上述兩條控罪,前者最高刑罰為7年監禁,後者則只為罰款500港元或監禁3個月。對此,江樂士指由於本案相關罪行均屬嚴重,尤其是當中牽涉串謀,如控方以很輕微、用於小販及店舖等構成輕微阻礙的成文法罪行進行檢控,是明顯不適合。
2005年,一名男子身穿蜘蛛俠服飾爬上中環一大廈平台外的電視屏幕示威,引致大批途人聚集繼而引起交通阻塞,控方同樣以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作檢控。江樂士在回覆中引述法院06年就該案上訴的判詞,法官指控罪及審訊法庭的選擇,是律政司及其指明人員的責任,控方有酌情權決定用哪條或哪些罪行檢控,如非惡意、濫用程序及涉不正當決定,否則法院不會質疑有關決定。由於法院仍未就九子案判刑,江樂士指現階段不便就本案作更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