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官指8被告無悔意 行為對公眾造成妨擾破壞

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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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案9被告判刑,除陳淑莊押後判刑,有4人須即時入獄。(黃仲民攝)
2014年佔中落幕超過4年,涉及「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9名被告的佔中案,今早(9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最終戴、陳、朱均判囚16個月,其中朱獲緩刑兩年;邵家臻及黃浩銘判囚8個月;張秀賢判200小時社服令;鍾耀華及李永達判囚8個月,獲緩刑兩年。而陳淑莊則押後判刑。
法官判刑時表示,各被告並未顯示任何悔意,法庭所指的悔意並非要求各被告放棄他們的政治理念或訴求,其政治理念等並非法庭需要關注的事宜,法庭關注的是他們的行為對公眾構成過分損害及不便,而他們對此並沒有任何悔意。判處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而法庭接納三子提倡當日的行動均是和平進行。
法庭指,他們雖聲稱行動是為公民抗命,爭取普選,指早已預備為一己行為承擔後果,並打算違法達義等,惟真相卻是造成公眾很大妨擾及破壞。而法庭亦不認同警方施放催淚彈令更多人加入,在放催淚彈之前,三子已煽惑人上街,這只能是他們當初未能預見到。
針對首被告戴耀廷、次被告陳健民、第五被告邵家臻及第八被告黃浩銘,法庭認為沒有酌情理由令他們可以不用即時監禁,並指相信邵家臻可在懲教署安排下就其身體問題得到合適的治療。此外,法官考慮到第三被告朱耀明及第九被告李永達,長期為社會服務、作出的貢獻,及他們的年紀,認為可予以緩刑;鑑於第六被告張秀賢及第七被告鍾耀華案發時的年紀,認為可給予兩人機會。
法官又指,考慮了控方需要調查的資料數量,認為控方檢控延誤屬合理範圍內,亦沒有對各被告造成不公平情況。
在法官宣讀判刑理由期間,憔悴的戴耀廷不時低頭抄寫筆記,身旁的陳健民則專注聆聽,時而抬頭仰望;而在法官引述二人及其他被告對其所作所為不後悔時,二人曾向公眾微笑,但二人當知悉判刑後略帶失望,朱耀明則落淚並與戴、陳互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