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李永達獲判緩刑放生 曾為黑社會搖旗吶喊

20190424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李永達被判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成,判囚8個月但緩刑兩年。(何量鈞攝)
民主黨前主席李永達被判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成,入獄8個月但緩刑2年,成為佔中案9位被告之中,毋須承受牢獄之災的少數,結果惹來各界質疑。有法律界人士直言,李永達獲判緩刑的刑罰相對較輕;有學者及政界人士亦不認同李永達有多年服務社會經驗就可作輕判理由,反指被重判的佔中執勤警員,同樣有多年服務社會經驗,批評法庭判刑持雙重標準,有「放生」佔中搞手之嫌。
佔中案9名被告中有4人需要即時監禁,另外有一人因需要接受緊急手術而押後判刑,一人被判社會服務令,其餘的朱耀明、鍾耀華及李永達則獲判緩刑兩年。法官表示,朱耀明已達高齡75歲且服務社會逾30年,鍾耀華則犯案年輕可給予機會,而現時63歲的李永達則服務社會多年而同獲判緩刑。
律師陳曼琪指出,香港法律下考慮判處緩刑涉及多項因素,包括案件的嚴重性、財物損失傷害有多大、年齡及健康情況等,若然法庭純粹以長期為社會服務作為理由決定判處緩刑,就與過往決定及一般法律法則有差別。
陳續指,今次各被告中獲判最長刑期的是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再扣減兩個月,即16個月,然而2008年一名男子攀上青馬大橋阻礙行車線約兩、三小時都被判囚6個月,上訴後才獲判緩刑,相對而言佔中案情較為嚴重,而且影響時間較長,比較之下刑期是較輕。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認為,李永達過往擔任多年公職並非輕判理由,而其他較年輕被告被輕判或會令年輕人誤會毋須為犯案負責,變相鼓勵參與大型違法社運。
「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怒斥今次刑期過輕不合情理,直言緩刑是給予犯錯之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惟案中被告全無悔意,即使有緩刑機會亦不作反省。王又不認同法官以李永達有多年服務社會經驗及公職為由而給予緩刑的決定,因為早前有佔中期間執勤的警員被重判,而有關警務人員同樣有多年服務社會的經驗,比較之下凸顯法庭雙重標準,以及予人偏頗佔中搞手的觀感,令無權無勢的市民感到「激氣」。
李永達早於1991年當選立法局議員,直至2012年爭取連任失敗告別政壇。期間曾出任過民主黨主席,2005年則代表民主黨參加行政長官選舉,但李只取得51張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票,遠遠不及門檻的100張提名票,因而宣布放棄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