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A1:四人踎監 四人放生 一押後懲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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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二○一四年違法佔領行動的「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等九名男女,被控以煽惑公眾妨擾等合共六罪,各被告昨於西九龍法院接受判刑。「佔中三子」各被判處監禁十六個月,其中朱獲緩刑兩年;邵家臻及黃浩銘各被判監八個月;鍾耀華及張秀賢分別被判監八個月緩刑兩年及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獲「放生」,僅被判監八個月但緩刑兩年;陳淑莊因腦瘤做手術獲押後至六月十日判刑。各界質疑判刑過輕,執法者因佔中被重判入獄兩年,有預謀策劃大規模佔領行動的刑期卻更輕,直斥判決不公,形容是「反中亂港逢凶化吉,愛國愛港粉身碎骨」。
九名被告依次是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及李永達,他們早前分別被判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罪罪成,根據法例,該些控罪最高刑期均可被判監七年。法官判刑指各被告並未顯示任何悔意,亦表明並非要各被告放棄其政治理念或訴求,但認為他們應對公眾構成不便及損害顯示出悔意,公眾理應可獲他們致歉卻得不到。法官認為判處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故需判監,惟法官最終仍輕判各被告。
法官陳仲衡指眾被告雖聲稱行動是為公民抗命及爭取普選,指早已預備為一己行為承擔後果,並打算違法達義等,惟真相卻是造成公眾很大妨擾及忽視市民使用道路權利。辯方曾指市民到場或因警方施放催淚彈引起而無法肯定佔領是因被告的煽惑行為引起,但法官認為早在放催淚彈前,三子已煽惑人上街,結果只是他們當初未能預見到,並需考慮道路被阻塞的情況、參與人數及佔領的時間等。
法官指除有案底的黃浩銘外,其餘被告均可視為有良好品格,考慮到張秀賢及鍾耀華案發時二人的年紀及感化官對張的評語,故判處社服令及緩刑。
法官認為沒有酌情理由令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及黃浩銘可以不用即時監禁,邵雖有健康問題,但在懲教署安排下應可得到合適治療,最終判處戴、陳各判監十六個月,餘下二人則被判監八個月。戴、陳聞判後均略帶失望表情,朱則落淚並與戴、陳互擁,散庭時沒有被判監的被告與被判監被告相擁才離開犯人檻。
佔領行動衍生的刑事案,判刑最重的是七警案,七名警務人員被指在「暗角」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各被判監禁兩年,正等候上訴庭判決結果。而曾健超向警員淋懷疑異味液體,襲警及拒捕罪名判監禁五周。同年十一月,佔旺清場期間,時任警司朱經緯被指執勤時揮警棍襲擊一男子,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監三個月,上訴均被高院原訟庭及終院駁回。
律政司發言人指,會研究法官的判刑理由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廿二名泛民聯署聲明指審訊是政治迫害,要求林鄭下台。「廿三萬監察」發言人、前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斥刑期之短是「離晒譜」,儼如「反中亂港逢凶化吉,愛國愛港粉身碎骨」,變相鼓勵市民繼續反中亂港。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認同判刑過輕,形容是法治淪亡,為反中亂港者提供「保護傘」,即使干犯嚴重罪行亦可判得輕,又指大部分受佔中禍害的人均不會滿意今次結果,令愛國愛港人士感洩氣。案件編號:DCCC 48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