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署為動物法修訂展諮詢 或改名動物福利法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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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福利近年備受關注。(胡家豪攝)
漁農自然護理署今日(26日)發布提升動物福利、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的諮詢文件,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當局建議主要分為兩大方向,包括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罰則,建議最高刑期選項包括判監10年及罰款200萬港元;以及引入涵蓋所有受看管動物的「謹慎責任」,違者會獲發改善通知書甚至被檢控。
漁護署助理署長(檢驗及檢疫)薛漢宗表示,當局參考海外做法後認為有必要修訂現行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目標是確保動物負責人積極善待動物,以及提升動物福利狀況,不排除會將條例名稱改為《動物福利法》,以更切合條例目的。他稱,由於是次修例涵蓋的動物種類多,較為複雜,完成諮詢需要時間整理市民意見,再與律政司草擬法例,故預計2021年方可將修例草案交上立法會審議。
在引入「謹慎責任」方面,薛解釋,蓄意遺棄動物已屬違反有關責任,其管理人可被檢控;若因遺棄而令動物受痛苦更有機會被視作殘酷對待動物。而有關條款同樣適用於繁殖場及寵物酒店、美容店等暫養場地。至於地盤狗、街市貓等可能由多人同時照顧的動物,若被疏忽照顧責任誰屬?薛認為在搜證上要花一定工夫,一旦要進行檢控時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動物管理(發展)科高級獸醫師周嘉慧就指,現行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循簡易條例罪行檢控,未來擬引入罰則較重可公訴罪行,處理嚴重個案。她又指,當局會就各類動物擬訂實務守則,會優先針對較多港人飼養的貓和狗設守則,其餘動物守則要下一步視乎市民需求而定。她強調,即使守則未出台,市民亦有責任妥善照顧動物,法庭仍可以大眾一般理念對妥善照顧動物的作檢控的理據。
至於諮詢問卷中,可讓市民選擇的殘酷對待動物罰則選項,最高達判囚10年,比外國所定標準更高。周解釋,是希望藉此起阻嚇作用,不過在分析市民意見後仍要與律政司商討再作最後定案,「可能要比較虐兒同虐待動物嘅罰則,要平衡返本地其他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