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灣殺女友 陳同佳4項洗黑錢罪判囚29個月

2019042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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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同佳被法官裁定4項洗黑錢罪罪成,判監29個月
港男陳同佳涉嫌去年2月在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並處理女友的財物,他在香港被控4項洗黑錢和3項屬交替控罪的盜竊罪,法官早前裁定被告4項洗黑錢罪罪成。陳同佳今(29日)在高等法院判囚29個月。陳同佳聞判後表現冷靜,散庭時站立並跟法官點頭。
法官就陳的4項洗黑錢罪判刑,其中首項控罪判囚26個月,第2至3控罪各20個月,第4控罪8個月,第2至4控罪其中3個月和第1控罪的26個月分期,即4罪共囚29個月。
陳在聆訊期間全程專心聆聽傳譯員的翻譯,並無望向公眾席。而辯方大律師梁耀煒表示,陳今日會被送返他原來的收押所。
梁稱,他無收到陳的指示會上訴,梁亦不回應刑期是否合理;有記者問辯方律師,陳同佳曾否透露擔心被引渡返台灣受審,梁說:「頭先啲咁簡單嘅問題我都無回應,呢啲咁複雜嘅問題又點答你呢?」
被告陳同佳報稱學生。控罪指,他於去年2月17日至3月13日,4度干犯洗黑錢罪行,處理原屬於其女友潘曉穎(當時20歲)的財物,即提款卡、一部數碼相機、一部手機、新台幣2萬元(約5400多港元)及約1.92萬港元。根據香港法例,洗黑錢最高可被判監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