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告《眾新聞》誹謗 促披露爆料人身份遭駁回

2019042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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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一方要求《眾新聞》披露文章「爆料人」身份遭駁回。
商人黃浩於2017年入稟高等法院,民事控告網媒《眾新聞》,指該網媒於同年11月22日在網上發表一篇有關《壹週刊》賣盤交易的文章,其內容對他構成誹謗。原告黃浩今(29日)在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眾新聞》向他披露涉案文章的「爆料人」身份,辯方提出反對,聆案官聽取雙方的陳詞和經考慮後,駁回原告的申請,並下令原告支付11萬港元訟費。
本案原告是黃浩,兩名被告則分別是持有《眾新聞》的公民記者有限公司和其總編輯李月華。原告的律師今聲稱,即使法庭今日不下令辯方作出披露,原告在日後正審盤問辯方證人時,也會問到「爆料人」的身份,所以要求辯方現在作披露,讓原告可以為正審做準備。
聆案官駁回原告的申請時指出,這宗誹謗案目前仍在非正審階段,傳媒以保護消息來源而拒絕披露「爆料人」的規則仍然適用,而原告在正審時是否可以要求辯方證人作披露,則仍要由主審法官到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