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未控謀殺令人困擾 官重申只應就控罪受罰

2019042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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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男陳同佳(右)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
涉嫌於去年2月在台灣殺害女友的港男陳同佳,他在香港被控4項洗黑錢和3項屬交替控罪的盜竊罪。陳上次認罪時,辯方已完成求情,今天(29日)開庭後控辯雙方都無陳詞要補充,法官遂立即作判決,判處被告監禁29個月。
法官今天再次重申,本案的處理犯罪得益罪,所涉及的罪行是盜竊而不是殺人。法官舉例說明,如被告在台灣殺人後,沒有盜取死者財物返港,並不能告他處理犯罪得益;相反若被告在台灣沒殺人,只是在當地偷竊他人財物後回港,就可以控告他處理犯罪得益罪。而且被告現在承認的事實,已包括他承認殺人的情節,這已是足夠的量刑背景資料。在此情況之下,他在當地犯的是謀殺還是誤殺,對量刑而言其實無足輕重。如果控方能早些明白此點,或會考慮是否應將本案交付到高院處理。
法官表示,明白到被告招供承認在境外殺人,但又不能控告他謀殺或誤殺,是會令人覺得困擾和不公平。但公義的原則亦包括,罪犯只會就被控告和定罪的罪行受罰。不論一個人涉嫌觸犯的控罪如何邪惡,他都應當得到公平審訊,來決定他是否有罪,否則刑事程序就有如電線短路,不但損害疑犯利益,連整個刑事制度都會受到傷害。
法官表示,殺人後偷竊死者財物,本身已是嚴重罪行。此外本案被告招認殺人偷竊,亦等於他必定知道他從中得到的利益必是犯罪得益。另外本案涉及由台灣帶犯罪得益回港,涉及跨國因素;而被告自己是犯罪得益的唯一受益者。
綜合上述因素,法官認為涉及把死者財物帶回香港的第一項控罪,適當量刑起點為39個月監禁。第二至四項控罪涉及他回港後3次用死者銀行卡提款,第二及第三控罪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至於第四項控罪只涉200港元,量刑起點為12個月。因被告認罪可減刑三分之一,即4項控罪的刑期分別為26個月、20個月、20個月、和8個月。考慮到整體刑期的長短,法官下令第二至四控罪的刑期,僅3個月和第一控罪分期執行,因此最終總刑期為2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