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電動單車違禁飛馳 政府坐視

2019043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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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區均湧現以電力驅動、時速達40公里以上的電動單車。
政府仍在研究於本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作代步的可行性,惟多區已湧現以電力驅動、時速達40公里以上的電動單車,元朗有私家車險與電動單車相撞,東涌更出現至少6架電動單車,有人更接載小童於街上穿插,險象環生。法律界人士指此類車輛一上路即犯法,若涉及意外,駕駛者會視之為無牌駕駛提控。立法會議員促加強規管打擊,同時設立登記制度規範。
林先生日前深夜駕車經過元朗一條小路時,赫然發現一男子騎着單車飛快行駛,險撞及其車身,他懷疑該單車為電動單車,速度更超過時速40公里,不但逆線高速行駛,更在紅燈亮起時直剷上行人路。市面上電動單車趨增,東涌一個街市外停泊至少6架電動單車,車上均貼有簡體字標誌。據網上資料,此類電動單車時速可達30至40公里,使用時只需將車上電池拆下叉電,每次可使用約1星期。
「(電動單車)3000幾蚊,差1個鐘電都好夠。」有大媽不諱言託朋友在內地購入座駕,又透露在深圳東門附近有不少地方有售。停泊該處的電動單車主要是附近居民代步之用,有主婦將3至4袋菜放在車籃,然後接載小孩來回穿梭。在上水,有婦女用電動單車載着男童在單車徑上飛馳。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電動單車不獲發牌,市民一旦駛上公共道路已屬犯法,除了會被執法人員檢控外,若駕駛此車撞傷途人,甚至導致有人死亡,駕駛者會被視為無牌駕駛車輛,與無牌駕駛汽車一樣,可被控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等刑事罪行。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指,政府有責任規管這些有一定速度的電動單車,他建議當局應與時並進,推行新的登記制度,讓有需要市民合法地使用。
運輸署發言人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電動單車屬於「汽車」及被歸類為「電單車」,必須向運輸署登記及領牌才可以在道路上使用,使用者亦必須購備有效第三者風險保險,亦不可在單車徑上及行人路上駕駛。警方發言人則表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駕駛速度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法,可被罰款500港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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