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法律顧問質疑逃犯條例修訂 要求政府解釋

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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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律顧問就修訂逃犯條例的內容提出多項質疑。
備受爭議《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下周一(6日)將在立法會再次進行討論。立法會法律顧問今日(3日)就相關修訂內容提出多項質疑,指1997年立法會展開《逃犯條例》審議工作,保安局已主張將內地排除在外,認為須制訂另一套適合中港移交逃犯的安排,要求政府解釋為何現時採取修訂條例方式,而非草擬一條全新的法律。
法律顧問又指出,港府曾經表明,單次逃犯個案移交,能夠有效處理香港與其他沒有簽訂逃犯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惟港府在今年3月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顯示,相關運作並不切實可行,要求政府解釋原因,並釐清假如《逃犯條例》獲修訂後,單次個案移交機制是否變得冗贅及沒有意義。
另外,法律顧問又指,草案提出的移交逃犯安排,毋須經立法會審議,當局要澄清政府將如何符合《基本法》第64條,特區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的規定。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認為,法律顧問談及法律政策範疇,相信是因為有感政府未有做好諮詢,明白修例通過後會對香港帶來深遠的法律後果。議員尹兆堅則指出,當年審議《逃犯條例》時剔除內地並非漏洞,而是防火牆,重申可以利用單次協議去處理,而過往都是行之有效,批評政府現時稱不切實際是搬龍門。
保安局則指,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查詢只是法案委員會審議的一般程序,指回歸前《逃犯條例》條文訂明不包括中國在內,是本地立法過程中沒有處理,而非刻意在立法時剔除中國,而過去當局亦有商討中港兩地的移交逃犯安排,又指過去立法會從沒有就個別移交個案作出審議。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議員葉劉淑儀認為,當年立法時沒有足夠時間與內地商討,重申現時修例有迫切性,而且修例建議已就人權作出保障,強調香港不應淪為逃犯收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