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館偷$3000包頭囚9個月 掃黃警上訴遭駁回

2019050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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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成(戴口罩者)提上訴遭駁回。
港島東區特遣隊警員梁嘉成參與掃黃行動時,在警署內從一名被捕內地女子的「包頭」(被羈留人士財物)內偷3000港元,事後被控一項盜竊罪。梁經審訊後,去年被裁判法院裁定罪成和判監9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判刑,早前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今(3日)頒下判決書,指梁身為警察知法犯法,判處阻嚇性的刑絕對恰當,駁回他的上訴。
法官指,33歲的上訴人身為警察而知法犯法,他更是在執行職務期間在警署內犯法,和偷取疑犯的金錢,這並不是原審裁判官所稱的「順手牽羊」,而是明目張膽犯法,上訴人的犯法行為嚴重違反警隊及市民對他的信任,原告裁判官採納有阻嚇性的刑罰是絕對恰當,判監9個月為量刑起點絕不為過,案中也無任何減刑因素。
在定罪方面,上訴人在原審時曾透過律師問到女事主賣淫的事,但原審裁判官准許她不回答相關問題,上訴人認為該做法對他不公平。但法官認為,雖然控方已口頭承諾不會就女事主被帶返警署前的事作檢控,但她沒有得到控方的書面豁免起訴書,不能具體確切地知道獲豁免的範圍和條件,女事主不想對賣淫作出招認,也不想在庭上說謊,加上賣淫是令人「難堪」的事情,她不想回答是可以理解的。
法官指,女事主只是不想回答有關自己賣淫的問題,但對案中關鍵事情,即她是在警署內失去金錢,卻能清楚交代出來。另外,對於上訴人聲稱自己不可能在其他在場同事不察覺的情況下偷錢,法官反駁指,當時各警員各有職責,同事之間又有信任,上訴人犯案只需瞬間,未必會被人察覺。就上訴人聲稱在羈押期間「日夜顛倒」、「尊嚴受損」及「掛念家人」才被迫在警誡下招認,法官認為這些說法都不切實際,因為上訴人身為警員,知道自己的權利和警方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