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賄管業經理冀加快付款 工程商判囚6周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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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大春於東區法院被判入獄6星期。
改裝工程承辦商達成工程公司經營者涉賄賂一名物業管理公司前經理,以加快支付一筆改裝工程逾54萬港元欠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7日)在東區法院被判入獄6星期。
被告劉大春,62歲,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主任裁判官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量刑起點為9星期,但考慮到被告認罪,遂將刑期減至6星期。
案情指,一間物業管理公司獲發展商聘用為銅鑼灣一幢商業大廈提供樓宇管理服務,而該公司物業經理於2016年初要求被告就一項將該商業大廈的檢測儀錶房改裝為辦公室的工程提交報價單。被告其後提供的報價總值54.8萬港元。2016年3月後不久,該物業經理要求被告展開改裝工程。被告按指示行事,並於2017年中完成有關改裝工程。
被告於2017年6月某日到達該商業大廈,並在該物業經理的辦公室附近與對方會面。被告向該物業經理提供約1000港元賄款,作為就有關改裝工程加快向達成支付未付的逾54萬港元服務費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