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無披露涉收李國寶35萬元 控方指不解釋即是隱瞞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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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就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提出終極上訴。(高嘉業攝)
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12個月的前特首曾蔭權,今年1月中刑滿出獄,他於「出冊」前曾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希望推翻定罪,並獲終院批准,案件今日(14日)開庭審理。控辯雙方下午陳詞完畢,法庭退庭商討後,決定押後判決。
就代表曾蔭權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爭議,控方案情中貪污的指控若未能確立,陪審團就考慮行為失當罪時應需要獨立的指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提出同樣的質疑:「如果曾唔係貪污,咁控方指控嘅利益衝突係邊度?」馬認為控方在全部的三項控罪中,舉證都是圍繞曾受賄。
代表控方的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解釋,貪污是難以證明的,特別是在被告一方並無舉證的時候。Perry強調,曾蔭權在事件被揭發後連番說謊隱瞞,例如他未曾披露來自李國寶的35萬港元,但馬道立質疑,此說法在審訊中並未獲辯方接納,亦不明可以如何支持控方指二人關係的說法。Perry強調曾蔭權從未就此事作出解釋,但馬官質疑:「佢無解釋就等於證明到任何嘢?點證明到佢係瀆職?」Perry重申如被告不解釋就等於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