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薛偉成判刑計錯數 販毒男上訴獲上訴庭減刑2個月

2019052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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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薛偉成去年出任原訟庭法官處理一宗販毒案時計錯數。
高院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去年出任原訟庭法官期間,在處理一宗販毒案時計錯2條數,令案中被告的監禁刑期多了2個月,該案被告事後提出減刑上訴。上訴庭於早前進行聆訊,並已即日判他上訴得直,把他的監禁刑期由8年改為7年10個月,並押後至今日(20日)書面解釋理由。
現年48歲上訴人林志君,於2005年5月4日駕駛一部電單車時,被警方設置的路障截停,警方發現該是失車,又在他的身上找到約65克「冰毒」和一張他人的身份證。他兩日後被帶到觀塘法院提堂,並獲准保釋候訊,但他之後棄保潛逃,直至2017年5月17日才到秀茂坪警署自首。
林於去年3月在高院承認4項控罪,依次是偷車、販毒、管有他人身份證和未有依期歸押。就首3項控罪,法官薛偉成考慮到林在棄保潛逃後才認罪,就各罪量出量刑基準後,決定只給予林25%刑期扣減,偷車罪由監禁6個月減至4個半月,販毒罪由監禁9年8個月減至7年5個月,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由監禁12個月減至8個月。至於未有依期歸押罪,林則可獲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由監禁6個月減至4個月。薛偉成下令上述控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林監禁8年。
上訴庭指出,薛偉成採用的量刑基準和刑期扣減都是正確的,但他就其他2項控罪的刑期扣減計錯數。首先,就販毒罪,監禁9年8個月,在扣減25%的刑期後,應該是7年3個月,而不是7年5個月。其次,就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監禁12個月在扣減25%的刑期後,應該是9個月,而不是8個月。上訴庭因此判林上訴得直,糾正上述2罪的判刑錯誤,最後判林監禁7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