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廁所睇女EO手機檔 官指符不誠實取用電腦獲益定義

2019052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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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許智峯搶手機行為令事主不能繼續工作,是阻礙事主執行公務。(黃仲民攝)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去年4月在立法會大樓內搶去政府「狗仔隊」梁姓女高級行政主任(EO)的手機,今(27日)被裁定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三罪全部罪成。裁判官指,事主的證供誠實可靠及合情合理,肯定被告是明知會和事主有身體接觸仍然決定要強搶對方手機,施用武力。
裁判官亦不接納被告真誠相信事主正在犯嚴重罪行,因被告極其量只是懷疑事主的行為違反私隱條例,並不屬「可逮捕罪行」,而被告也不是執法者,無權自行執法,故裁判官裁定被告的強搶手機行為明顯會令事主感到惶恐及憂慮。
裁判官續指,被告的搶手機行為令事主不能繼續工作,是阻礙事主執行公務,令她不能再記錄立法會議員在大樓內的位置,而被告搶手機的行為必然屬不誠實,搶到後在廁所內閱讀及下載手機內的檔案,亦符合了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中「獲益」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