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鄧浩賢量刑上訴失敗 官指表達意見需合法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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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浩賢早前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農曆年初一至初二爆發旺角暴亂案期間,26歲男子鄧浩賢被指向警員掟磚和搖動路牌,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年10個月。鄧其後獲准就量刑起點提上訴,上訴庭早前已駁回並維持原判,上訴庭今(5日)頒下判詞解釋原因。
法官於判詞指公共秩序是社會促進安全、公正及維持法治的基本要素,並非說市民不能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但表達意見必須在合法情況下進行,因如果表達意見時違法,法治必然會受到破壞。
法官稱,不論本案上訴人是否只拋了一塊磚,但他明顯有協助及支持其他參與暴動人士攻擊警察,而該些參與暴動人士的持續及強烈攻擊行動,確使警方未能疏散人群且需後退,最終使29名警員受傷,故作量刑前不能單看本案上訴人的個別行為,要看整體參與暴動人士之行為。
不過,法官認同上訴方律師指本案上訴人比另一宗涉及縱火的暴動案上訴人刑責為低,量刑起點不應與該案同樣為5年,故把量刑起點減半年,因他認罪而減至監刑3年。但法官不認同原審指上訴人有過度活躍症而減刑半年,並指上訴人當時清楚自己的行為,且為其他參與暴動者提供「彈藥」,只給予額外減刑兩個月,故最終刑期維持2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