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終極敗訴 判詞指恐嚇引爆政治炸彈帶有妨礙司法傾向

2019061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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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夢熊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定罪提出終極上訴,被終院5名法官駁回。
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在接受廉署調查期間,向時任特首梁振英及時任廉政專員白韞六發信,要求終止調查,因而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劉在區域法院受審後被判罪成,判監1年6個月,其後向高院上訴庭上訴,結果遭駁回。他上月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亦被終院5名法官即時駁回。終院今天(11日)頒布書面判詞,解釋判決原因。
今天的書面判決理據是由常任法官張舉能撰寫,其餘4位法官一致同意。張官表示,本案要優先解決的問題,是控方是否需要確立特首或廉政專員有權力終止或干涉調查,才能證明劉的行為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劉認為特首或廉政專員法律上並無權力干涉調查,他的行為便不可能達致妨礙司法公正目的。不過終院並不同意此論點。
張官指出,特首和廉政專員分別是特區和廉署的首長,而廉政專員在工作上要向特首負責,兩人都與廉署的調查有確實關連。劉向他們去信要求終止調查,並恐嚇說「否則將引爆政治炸彈」,明顯是帶有妨礙司法傾向。
張官形容劉指特首或廉政專員要確實合法權力終止調查,他的行為才有妨礙司法傾向說法,是不切實際。張官指特首有其獨特的憲制和法律地位,無疑有能力左右或影響廉政專員、及間接影響專員的下屬處理調查方式,甚至完全終止調查。同樣,廉政專員也可作出或嘗試作出多種行為,直接或間接地以行政或其他措施,去阻撓、延遲或干擾調查,或影響調查結果,甚至終止調查。因此,上面提到的先決問題,其答案一定是「否」,因此劉的行為可被證明是帶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其定罪上訴應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