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被告申上訴許可失敗 官指犯罪情節嚴重已輕判

2019062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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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嘉濤早前被判監4年3個月。
2016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多人因掟磚及破壞警車等,而被判暴動及刑事毀壞等罪成立而判監。其中被告莫嘉濤及被告何錦森,早前於上訴庭分別就刑期及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被法官駁回申請,上訴庭今(21日)頒布書面判詞解釋理據。
其中20歲申請人莫嘉濤,早前承認一項襲警,及被裁定兩項暴動和一項刑事毀壞罪成,被判監4年3個月。他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指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他犯案時僅17歲,尚未成年,以致沒作出適當減刑。上訴庭指其犯罪行為包括向警察投擲磚塊及雜物,以磚塊及長竹等物毀壞警車等,情節嚴重,原審判刑已屬輕判,原審法官亦已就其年齡給予6個月扣減,整體而言刑期並非過重或原則犯錯,故上訴庭亦拒絕向莫批出上訴許可。
至於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而被判監3年9個月的40歲申請人何錦森,透過大律師指事發時警察也有拿磚頭擲向在場人士,因此原審法官應就何的行為是否出於自衞,向陪審團作指引。上訴庭指此說法牽強和斷章取義,忽視整體情況。當時的錄影片段看到,肇事群眾持續向警察掟磚33秒後,才有兩三名警員拾磚反擲,目的無疑只是想阻止騷亂者推進,而何作為趨前擲磚的一員,必然的推論是他參與襲擊,而非自衞。上訴庭認為此點不構成合理可供辯解的上訴理由,故拒批上訴許可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