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淪階下囚8個月 服刑完畢始上訴得直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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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而被判囚。
前特首曾蔭權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監,他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終審庭今日(26日)裁定他上訴得直。有關案件至今歷時接近4年,期間曾蔭權在監獄服刑合共約8個月。
2015年10月5日,廉政公署經3年多的調查,正式落案控告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至2017年2月17日,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同月22日高院判他即時監禁20個月,當時曾蔭權首度入獄並於赤柱監獄服刑,兩個月後上訴庭批准曾等候上訴期間保釋,他因而暫時出獄。
上訴庭去於2018年4月25日,一連兩日開庭審理曾對定罪和刑期提出的上訴。7月20日,上訴庭裁定曾蔭權定罪上訴失敗,但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他再度被即時收監,第二次淪為階下囚。
同年12月,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決定受理曾蔭權的終審上訴,惟曾未有提出保釋申請,繼續在監獄內服刑。由於囚犯在獄中行為良好可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曾於今年1月15日,服刑合共約8個月之後,刑滿出獄。
曾蔭權案終審上訴上月14日開庭審理,至今日終院裁定已服刑完畢的他上訴得直,終院下令將他的定罪及判刑撤銷,且不作重審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