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廉署去年5項指控屬實 2人遭警告3人被訓示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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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廉署人員遭口頭警告,3人被訓示。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於2018年共接獲11宗有關廉署或其人員的投訴,涉及22項指控;另外,2017年接獲的1宗投訴,有1項新增指控記錄於2018年。委員會今日(10日)發表2018年年報,指年內記錄的23項指控中,30%涉及廉署人員行為不當、57%涉及疏忽職守、4%關乎濫用權力,其餘9%則關於廉署工作程序有不足之處。
去年,委員會共舉行3次會議,審議17宗於2017或2018年接獲的投訴個案調查報告,關乎共88項指控。有4宗投訴內的5項指控查明屬實或部分屬實,共涉及5名廉署人員,而上級人員分別向其中2人作出口頭警告、3人作出訓示。
其中一宗個案,一名數年前曾被廉署調查並被定罪判監的女子,在現時工作上察覺有懷疑貪污活動遂作出舉報,惟一名調查主任會見她時出言不遜,批評其舉報失實,她遂投訴對方無禮對待、歧視及把她當成疑犯看待。廉署執行處內部調查及監察組(L組)查證後,證明指控屬實,涉事主任言辭不友善、冒犯且不專業,被口頭警告。
另一宗屬實個案中,調查主任會見一名舉報人時,同意下次會見時把證人供詞交對方細閱,惟舉報人一直未獲聯絡,約3個月後卻獲通知調查結果;舉報人不滿,認為廉署無妥善跟進其舉報。L組會見涉事調查主任時,對方承認把此個案與另一宗個案混淆,誤以為舉報人拒作證人供詞。報告指混淆舉報並不專業,他因而被口頭警告。
另外,一名投訴人4年間針對23名廉署人員提出共52項指控,絕大部分不成立,惟其投訴一名調查主任,無跟進他索取搜查令及檢獲物品紀錄副本的要求證明屬實,投訴一名助理調查主任沒有聯絡他要求會見的人員部分證明屬實,涉事兩名主任分別被訓示。另有一名文書主任未有按一名求職者要求,提供另一名文書人員的全名,只提供了姓氏及職位,因而被訓示。
根據廉政公署2018年年報,L組去年調查兩宗廉署職員懷疑涉及貪污和相關刑事罪行的個案,兩宗個案的調查工作至去年年底仍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