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藏煙霧餅囚3個月 高院駁回上訴

20190715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關迦曦(戴口罩者)上訴遭駁回。
立法會於2015年底二讀《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一名公開大學男生在金鐘海富中心被警員搜獲1公斤「煙霧餅」,涉案被告關迦曦早前受審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爆炸品罪罪成,入獄3個月。關早前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15日)裁定駁回其定罪上訴。
關的律師表明會就本案向終院申請上訴,並會向高院申請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不過今日並沒任何其他申請,故關需即時服刑。
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出,上訴一方爭拗被裁定罪成的「管有爆炸品罪」屬《刑事罪行條例》,當中並無就「爆炸品」一詞作定義,雖然在《危險品條例》中確已將能製造煙火效果、即本案中「煙霧餅」一類的物質界定為爆炸品,法庭亦不能將該定義就此移船就磡。
惟律政司一方反駁,《刑事罪行條例》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條文所涵蓋的範圍一定較旨在監管爆炸品的《危險品條例》更廣。而且兩項法例性質相似,對「爆炸品」的定義應該互通。
黃官接納律政司的陳詞,同意定義互通,因此上訴人投訴原審裁判官錯誤引用「爆炸品」的定義之說並不成立,裁判官是充分根據證供裁定上訴人罪成,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遂下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