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涉假履歷呃漁護署合約 捲案夫婦轉做污點證人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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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穎恩(右)及徐志豪(左)承認控罪,並有意轉做污點證人。(辛永明攝)
母公司為國企中國海外的物業管理集團中海物業,2015年獲漁農自然護理署判授合約,負責為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清潔、保安及管理服務。惟中海物業4名現任及前任高級職員涉嫌串謀使用虛假工作證明,虛報他們其中一人的工作經驗,因而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4人連同一名清潔公司董事,被控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名,案件今(23日)在東區法院提堂。其中兩人承認控罪,並打算轉做控方證人頂證其餘被告。
第一至第四被告事發時均在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他們分別為總物業經理林彥橋(42歲)、物業經理朴麗莉(38歲)、高級物業主任羅穎恩(33歲),及物業主任兼羅穎恩的丈夫徐志豪(35歲)。第五被告李大群(44歲),為利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5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林彥橋另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
羅及徐兩夫婦今日承認控罪,他們有意轉做污點證人;林、朴及李三人則申請押後答辯,案件分別押後至9月17日及18日再訊。
據羅及徐承認的案情指,中海物業於2015年6月獲漁護署判授一份為期5年的合約,負責為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清潔、保安及管理服務。中海物業須為每個更份提供足夠的「管理監督」及「管理人員」。根據合約,「管理監督」應具備至少三年監督職位的工作經驗,若中海物業在某個更份未能提供所需的管理監督人數,漁護署將從每月支付予中海物業的服務費中作出扣減,若中海物業不遵守合約條款,漁護署可考慮出警告信或終止合約。
惟第四被告徐志豪於2015年7月入職時,當時他只有約23個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他入職兩個月後即獲第一及第二被告推薦晉升為物業主任,該職位等同「管理監督」,最終中海物業總經理黃繼生按第一及第二被告建議,批核有關晉升事宜。
2016年10月,漁護署收到電郵投訴,指徐未具備所需工作經驗,不合資格升職,署方遂要求黃繼生調查事件。及後第二被告擬備調查報告,稱投訴無根據,報告指出徐求職時已具三年物業管理工作經驗,同時夾附徐求職時遞交的過往工作證明,還夾附了涉案的虛假信件,證明徐曾在一間叫「大中華設施服務有限公司」任職物業監督約7個多月。最終中海物業在沒有進行獨立調查下,便將調查結果轉告漁護署。
前年10月,羅及徐兩夫婦被捕,他們接受廉署的警誡會面,羅指稱是第一被告建議為徐偽造一封工作推薦書,她知道該假文書將用作向漁護署交代針對徐的投訴;徐向廉署承認他知道自己未具備三年工作經驗,他知道涉事文件屬虛假,他認為自己在案中角色被動。
辯方指,羅及徐相對第一及第二被告職級較低,羅月入2萬港元,徐現已轉到另一物管公司工作,月入約2.4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