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判囚3月禁參選5年違《基本法》 黃浩銘提覆核促廢除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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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被判監8個月,最快可在今年10月3日出獄。
社民連成員黃浩銘在佔中案中,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於今年4月24日被判監8個月,最快可在今年10月3日出獄。他在法庭判刑滿3個月之前一日,於昨日(24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現行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的選舉法例,禁止被判監超過3個月的人士,在定罪後5年內參選,侵犯了《基本法》和《人權法》賦予香港居民的被選舉權,因此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條文因違憲而無效。
申請人黃浩銘現年30歲,將律政司司長列為與訟人。他在申請書表示除佔中案外,他在2015年12月30日,因在立法會外示威抗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的案件中,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他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後來向上訴庭申請加刑成功,他因此被羈押共3個月9日,才獲終審法院批准保釋。終院最終決定減刑,改以他被羈押的時間為最終刑罰。另外,他亦因在2014年執達吏執行法庭判令,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區時藐視法庭,於去年1月17日被判監4個月15日。換言之3宗案件的刑期均超過3個月。
申請人表示,上述選舉法例的規定,令他5年內都無法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他指政府在有關規定的諮詢文件中宣稱,規定是要保障市民對議會和選舉的信心與順利運作。不過申請人就指規定根本無助達成保障信心的目的,時任主審法官林文瀚在2012年一個案例中的判詞表示,評價參選人是否合適擔任公職的責任,主要應由選民自行決定。
此外申請人亦指,有關規定以刑期長度作為「一刀切」的衡量標準,不考慮所控罪行的嚴重性,亦屬欠缺理性。他舉例指若有人身負更嚴重的暴動罪,但只要那人是在2015年中被定罪,就可趕及在明年下半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參選,但罪名較輕、刑期較短的申請人,如接近選舉期被定罪,就會無權參選。再加上只要刑期逾3個月就被禁參選5年,做法實過度嚴苛,對參選權的限制不符比例,並及至無必要的程度。基於相關規定違反上述的憲政原則,因此法庭應將之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