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遺產管理人告官恩娜一家 指涉挪用資產促歸還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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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笑鳳的臨時遺產管理人入稟狀告官恩娜(圖)在內的5人。
藝人官恩娜的外祖母勞笑鳳在2014年去世,遺產問題引起她的4名女兒不和。高院在2016年委任律師馬華潤出任勞的臨時遺產管理人。至上周五(26日)臨時遺產管理人入稟高院,狀告官恩娜、其兄長官仲銘、父親官有權、母親麥銀麗及一名報稱是勞「契仔」的男子馮明業,指他們涉嫌利用勞晚年神志不清的弱點,而佔有她的資產,要求法庭裁定他們只是以受託人身份代遺產管理人持有相關資產,需將之交還予遺產管理人並作賠償。
原告馬華潤在入稟狀稱,死者勞笑鳳去世時有麥銀麗等共4名女兒,勞目不識丁並有強迫症,不喜外出。她生前有約2500萬港元銀行存款,持有5個物業收租。在2011年9月,麥銀麗安排勞與她、其子官仲銘和其朋友馮明業同住,控制勞的起居生活,其他女兒來電都被「過濾」。麥銀麗更向勞的租客表明日後由她或馮代勞收租。直至2014年9月勞去世前,她的3個物業被變賣,其中一間轉手予馮明業。
在與麥銀麗同住期間,勞另開設一個與官仲銘聯名的銀行戶口,把大量舊戶口的存款轉到新戶口,變賣物業所得亦存入新戶口,總額超過7000萬港元。這筆錢部分用來買新物業,並由勞與官仲銘以「長命契」方式聯名持有。此物業其後申請按揭,讓官仲銘和官恩娜向銀行借貸400萬港元,官有權則從勞的戶口收取142萬港元。
原告認為,勞搬與麥銀麗等人同住前,曾接受診斷證實有認知障礙,無足夠行為能力處理個人資產。眾被告明知此情況,仍向勞施行不當壓力以求獲益。原告要求法庭頒令確認被告名下的相關資產包括現金及物業等均屬死者遺產,被告須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