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疏忽過路案糾纏89日未結 高院令裁判官勿拖延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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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麗明審理的一宗行人涉嫌疏忽過馬路傳票案尚未審結。
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去年1月起審理的一宗簡單的行人涉嫌疏忽過馬路傳票案,迄今尚未審結。何官繼早前「通緝大狀」後,今年7月又強行下令一名辯方證人繼續作供,引起被告的不滿,被告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何官無權強迫辯方證人繼續作供,又質疑她的做法是想無限期拖長審訊,要求高院撤銷何官的命令,及下令何官不要拖延判案。該宗司法覆核案件今早(16日)在高院原訟庭審訊。
法官接納申請人及代表裁判官的律政司雙方的看法,指裁判官並無權力強制申請人確保其證人出庭。此外法官亦指裁判官此決定並不合理,因此判申請人勝訴,撤銷裁判官的命令,並下令裁判官要盡快聽取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律政司須向申請人支付訟費。
法官表示,本案情況超乎平常,以案情論,如案件得到合適管理,應可在數小時、最多數日便可審結。但結果至今審訊89天仍未終結,可說是浪費法庭資源到極端的程度。雖然法官表明現在不是要追究責任,但情況實在不可接受,必須盡速處理。
法官指出,法庭有權命令證人出庭作供,但與訟人士就無此權力。因此法庭無權強迫與訟人確保其證人作供。在本案中,申請人決定不再傳召其證人,是在接受法律意見後的決定。而且控辯雙方都已同意不理會該證人之前所作的證供,決定對控方並無不公。法官強調申請人並無責任,一定要續傳召證人,去證明自己清白。而香港的刑事審訊制度,亦是由法庭聽取控辯雙方舉證,而非由法庭去調查證據。綜合上述各點,法官同意裁判官除了無權逼迫辯方召證人外,其決定亦不合理。
尼泊爾籍申請人Thapa Kamala是該宗行人疏忽過馬路案中的被告,她早前要求高院下令何官聽取該案控辯雙方結案陳詞,以及判案,不要再進一步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