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地址註冊公司後遭處方下令解散 兩人入稟申覆核

2019092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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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申請人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恢復註冊。
兩名在廣州定居的人士,20多年前用公司名義在香港置業,使用朋友的朋友的地址作為公司註冊地址。後來對方將註冊地址出售而無通知兩人,直至去年才知道,由於持物業公司無呈交周年申報表,20年前已被公司註冊處處長解散。他們要求處方恢復公司註冊,處方則以法例規定只有在20年內提出的要求,處方才可處理,因此無法採任何行動。兩人質疑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保障私有產權的條文,因此於昨日(24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要公司註冊處重新處理他們恢復公司註冊的請求。
本案兩名申請人張瑞琴和曾維,雖然先後在2000年和2001年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但現在仍居於廣州。他們在司法覆核申請書表示,他們在1994年欲購買一個位於觀塘的住宅單位,供張的家人居住。他們在聽從朋友意見下,決定購入一間「英群國際有限公司」用來購買及持有單位。由於他們在港沒有地址,便把朋友的朋友的親人的地址,作為公司註冊地址。
申請人表示他們在買樓後,便對公司之事拋諸腦後。原來公司註冊地址所在的業主在1996年把該物業賣掉,申請人對此並不知情。直至去年申請人獲悉觀塘區有舊區重建計劃,因此去翻查土地註冊和公司註冊資料,才知英群國際因兩年沒有呈交周年申報表,已於1998年初被公司註冊處處長下令解散。他們要求恢復註冊,但處方就回覆指據相關法例,處方只會處理20年內被解散的個案,而申請人公司則已超過此期限。
申請人表示,有關法例授權公司註冊處處長解散公司,由於此權力可帶來嚴重後果,故條例內關於補救措施的章節,在應用時就應給予寬鬆的解釋,20年不應被視為硬性劃線期限。此外,申請人亦指有關規定損害了市民的私有產權,違反《基本法》。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要求將處方的決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