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瞞170萬租金收入逃稅逾20萬 中年夫婦還押候判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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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中年夫婦在觀塘法院承認向稅局隱瞞170萬租金收入。
一對中年夫婦多年來向稅務局隱瞞多個物業共逾170萬港元的租金收入,因而少交逾20萬的物業稅,於觀塘法院分別承認共10項蓄意逃稅的票控。裁判官指他們長時間隱瞞大額租金收入,應判以監禁,但希望先了解2人背景才定奪,遂將他們還押至10月15日等候背景報告才判刑。
女被告黃玉玲報稱教師,男被告余蔭偉則為品質監控經理,他們現年50歲,兩名兒子均已成年。黃承認的6項傳票指她於2009年的個人報稅表中,報稱沒有全資擁有的物業作出租之用,並聲稱全年居於一個將軍澳蔚藍灣畔單位,而申請相關的居所貸款利息扣減,並指於之後5年作出沒有出租物業的申報。余承認的傳票則指他自2012年開始,連續4年作出沒有出租物業的申報。
案情指,稅局調查發現,女被告自2008年起先後持有將軍澳4個私樓單位,包括上述蔚藍灣畔物業,且全部出租,多年來租金收入逾118萬港元。而男被告於1996年起亦分別持有4個物業,除自住的旭明苑單位外,其餘3個私樓物業均有出租,2011至15年間租金收入為56萬多港元。
2人並無在報稅表中申報,稅局從2人少收的物業稅分別為14萬多及6萬多港元。而女被告因虛報居所貸款利息,亦令稅局少收她約2000港元薪俸稅。他們被揭發後,已繳回全部租款。
他們的律師求情時指,兩被告誤信地產經紀之言,說不用在報稅表申報租務收入,只要當稅局查問時才交回租務資料便可。事實上稅局早於2010年起便查問,被告都有將租約寄到稅局,指稅局之後未有任何行動,直至今年中才對他們落案起訴,期間令他們誤會經紀所說做法可行,才會一而再犯案。
但控方反駁稅局查問後,更會要求兩被告繳交附加稅款,他們理應醒覺做法有問題,且他們除租約外沒提交其他資料,稅局要從公共事業公司、銀行甚至物業管理公事取證以證實租務詳情,耗時甚長而非無理拖延。裁判官亦明言,以兩被告受過高等教育,他們沒可能會輕信經紀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