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禁蒙面法要點 一貼睇晒

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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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今日正式宣布訂立禁蒙面法。
港府正式宣布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明日(5日)0時0分生效,《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要點如下:
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蒙面物品:
-非法集結(無論是否暴動)
-未經批准集結
-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即使警方無反對)
-違者最高可處1年監禁及25,000元罰款
警方權力:
-在任何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並合理地相信該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即可截停並要求該人除去蒙面物品核實身份。
-違者最高可處6個月監禁及10,000港元罰款
檢控時效:
-檢控應自干犯該罪行當日起計的12個月內展開,而非按《裁判官條例》採用慣常的6個月時效。
使用蒙面物品的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宗教理由
-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
-從事一項專業或受僱工作,並在進行與該專業有關活動時,使用蒙面物品保障安全
立法程序時間表:
-刊登憲報:10月4日
-生效:10月5日
-提交立法會:10月16日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及政府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