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假履歷呃漁護署合約 中海物業高層認罪候判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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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物業於2015年獲漁護署合約,負責為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清潔等服務。
母公司為國企中國海外的物業管理集團中海物業,2015年獲漁農自然護理署判授合約,負責為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清潔、保安及管理服務。惟中海物業4名現任及前任高級職員涉嫌串謀使用虛假工作證明,虛報他們其中一人的工作經驗,因而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4人連同一名清潔公司董事,被控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
案件今(17日)再提堂,事發時在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任職總物業經理的第一被告林彥橋(42歲)及任物業經理的次被告朴麗莉(38歲),今於東區法院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林另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二人准保釋至11月7日判刑,等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裁判官強調所有判刑均有可能,而第五被告李大群(44歲)、利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則獲撤銷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准以1000港元自簽守行為一年處理。
案情指,中海物業於2015年6月獲漁護署判授一份為期5年的合約,負責為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清潔、保安及管理服務。根據合約,「管理監督」應具備至少三年監督職位的工作經驗,惟第四被告徐志豪於2015年7月入職時,只有約23個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他入職兩個月後即獲首、次被告推薦晉升為物業主任,該職位等同「管理監督」。
2016年10月,漁護署收到投訴指徐未具備所需工作經驗,不合資格升職,署方要求中國海外調查事件,而次被告擬備調查報告稱投訴無根據,堅稱徐具3年物業管理工作經驗,首被告並提議夾附了一封虛假信件,指徐曾在一間叫「大中華設施服務有限公司」任職物業監督約7個多月,而第五被告則協助首、次被告收發涉案虛假文件。辯方求情指,首、次被告因愚蠢犯案,不知案件嚴重性,望獲輕判。
早前已認罪的第三及第四被告,即中海物業高級物業主任羅穎恩(33歲),及物業主任兼羅穎恩的丈夫徐志豪(35歲),二人明天(18日)將在東區法院接受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