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覆核案開審 原告質疑特首凌駕立法會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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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本月5日起實施。
政府本月5日凌晨零時起實施俗稱《禁蒙面法》的《禁止蒙面規例》,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隨即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案件今日(31日)由原訟庭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審理,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李志喜指近期兩件事或對法庭考慮判決時有幫助,其一是英國最高法院裁定首相約翰遜讓英國國會休會屬違法案,指最高法院認為司法不能干預政治決定並非必然,法庭必要時要為法治把關。其二是今晚萬聖節慶祝活動,法庭將見到實行一條未經討論而倉卒訂立的《禁蒙面法》會遇到甚麼困難。
針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李志喜指條例與《基本法》條文有衝突,《緊急法》侵佔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立法權力,目前《緊急法》令特首有不受限制不受監察制衡的權力去制訂法例,甚至凌駕立法會,但又沒有覆核機制。《基本法》內已訂明處理目前狀況的機制,特首可要求立法會緊急處理立法程序,但今次反繞過《基本法》予立法會的權力而用《緊急法》去立法。
另外,理論上《緊急法》只屬特首附屬法例,但特首在《禁蒙面法》中訂立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超過了本來《香港法例》中就附屬法例所規定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不超過6個月罰則,是附屬法例僭越正式法例的一例。
另一名代表申請人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則就《緊急法》違反《人權法》等理據進行陳詞。陳指出,過去香港都曾在鴉片戰爭、兩次世界大戰等情況下實行《緊急法》,但正如特首已公開表示,目前香港並非面對危急情況,設立《禁蒙面法》只為保障公共安全。
陳強調,《緊急法》賦予特首一個非常大的權力,不可能不受制約,而《人權法》就有條文去定義「緊急情況」必須為危害國本的程度,而目前的《緊急法》有凌駕其他法律的地位,且並無為所設立的法例的實施時間設限亦未有審核機制,是不符合《人權法》指明所實行措施不得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引起歧視之條文。
陳又指,雖然有暴力情況發生,但不能忽略同時有許多和平的示威者,質疑是否要為一部分犯法或可能犯法的人,剝奪其他人的權利,將戴口罩變成罪行,更何況政府至今仍未能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實行《禁蒙面法》有效減低暴力的出現。
陳並指,高院近來才確立「起底」的風險,而除了警員,和平示威者亦面臨同樣風險,而暴力示威者都戴上口罩,不等於戴上口罩的示威者都會行使暴力,故此實行《緊急法》是對私隱、表達意見及參與集會等人權自由造成不相稱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