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黃之鋒選舉主任 被揭獨立屋有僭建物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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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亮(圓圖)位於西貢的獨立屋被揭有僭建物。圖為天台僭建玻璃屋。(朱先儒攝)
早前裁決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參選南區區議會海怡西選區提名無效(DQ)的選舉主任蔡亮,被揭發其位於西貢柏濤軒的獨立屋住所存有僭建物,分別是天台僭建出約300平方呎的玻璃屋,以及寓所門外有約5米長的玻璃簷篷,由門口伸延至花園位置。蔡亮今(1日)發表聲明指,被指的僭建物已分別於2012年及2017年經合資格人士向屋宇署作出申報。
根據查冊資料,存有僭建物的物業其中一名買家,與油尖旺民政事務處中所載的蔡亮英文姓名「Aron Laura Liang」相同,而有關物業是於2010年以1250萬港元購入。另外,柏濤軒今年3月有一獨立屋以1850萬港元成交,建築面積呎價約8810港元。
蔡亮今日發聲明回應僭建事件,稱被揭發僭建的天台屋及玻璃簷篷已在2012年及2017年,根據為村屋而訂立的制度,經合資格人士向屋宇署作出申報,且與選舉主任工作無關。蔡又在聲明指,黃之鋒的個案是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6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第16條,按照法例要求及相關程序作出決定,有關理據已在提名表格附件中清楚列明。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該署記錄,柏濤軒部分村屋之中,曾有業主已按申報計劃就其僭建物進行申報,並已獲屋宇署確認,當中包括有關政府人員申報其於柏濤軒的私人物業內的天台屋和玻璃簷蓬的紀錄。該署現正按既定程序逐一跟進柏濤軒部分村屋的舉報,包括翻查該些村屋的申報紀錄,如有需要,會作實地視察,以便按村屋僭建物執法策略處理。
根據《建築物條例》,所有建築工程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方可進行,而新界小型屋宇的高度則規定不得超過3層,有蓋面積不可超過700平方呎。政府曾於2011年推出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新界村屋業主可向屋宇署申報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僭建物,並且每5年委任合資格人士對有關僭建物進行檢驗及安全證明,便可暫時毋須清拆僭建物,但不代表僭建物已獲合法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