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覆核案 政府稱並不牴觸《基本法》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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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上月初實施後,仍有不少人戴上口罩或面罩等工具,參與示威活動。
政府10月初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訂立俗稱《禁蒙面法》的《禁止蒙面規例》,引起爭議,24名立法會泛民議員及前議員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高院今(1日)繼續審理案件。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緊急法》在主權移交時能夠成功過渡,證明已通過詳細考慮研究符合《基本法》,因此申請人就《緊急法》牴觸人權法之說並不成立;至於指《禁蒙面法》侵犯人權,余強調終審法院曾提過公眾要享有集會自由之前,必須確保社會和平穩定,而這是政府的責任,面對這幾個月來集會往往以暴力收場,實行《禁蒙面法》以達到止暴的目的無可厚非。雙方陳詞完畢,法庭押後判決。
余若海陳詞時強調,《緊急法》成功過渡成為《香港法例》,等於獲接納沒有牴觸《基本法》,其效力一直無受到立法會質疑。而事實上《基本法》亦有類似條文,賦予特首權力去制訂附屬法例。
回應申請人指《緊急法》容許特首有過大權力,余指有條文規定特首只能在緊急或有公共危機的情況下,才能動用《緊急法》權力,並非能任意使用。至於申請人指即使在急緊情況下使用《緊急法》,亦要符合《人權法》的規定,余若海則回應說《人權法》中所指的緊急情況,須達到「危及國本」的程度,跟《緊急法》內所指的緊急情況不同,故此《人權法》並不適用。
余若海強調,《人權法》保障的僅是公眾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要在集會自由及維持公共秩序間取得平衡,以目前香港的情況,為阻嚇市民,特別是年輕人上街進行犯罪行為,盡快回復社會秩序,要犧牲公眾戴口罩的權力亦在所難免。雖然申請人一方批評法例實施後仍有大量市民戴口罩參加集會,質疑法例的效用,但余強調雖不能期望所有公眾都會遵守《禁蒙面法》,但「阻得一個得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