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助理經理涉呃紡織公司25萬元 判囚7個月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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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公司前助理經理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7個月。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紡織公司前助理經理,控告他沒有向資方申報,而向其私下擁有公司購買價值約25萬港元的辦公室物資及機械零件。被告今早(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7個月。
被告李少鵬(54歲),為正興紡織印染廠有限公司(正興)前助理行政經理,早前承認8項罪名,即7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及1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1)條。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被告有計劃地進行詐騙勾當,罪行違反誠信。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有悔意,將刑期扣減到7個月。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控罪指被告於2000年1月28日至7月10日期間,向正興提交8張大誠機械工程公司(大誠)的發票,以購置辦公室物資及機械零件,包括印刷紙、電櫃冷氣機及空氣過濾器等。正興向大誠支付該8張發票中7筆共20.3萬港元款項。正興後期發現大誠由被告全資擁有,即停止向大誠支付第8筆總值4.6萬港元款項。被告從未向正興申報自己是大誠的東主,正興於2000年7月31日解僱他。
被告趁2000年11月廉署尚未採取行動前離開香港,並於2018年9月回港時被廉署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將售予正興貨品的價格抬高以從中獲利,或沒有將正興訂購的貨品送到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