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男大埔踏電動滑板車自炒 送院後不治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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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男子送院後不治。(右圖)肇事滑板車。
一名姓游(34歲)男子相約2名男同事,今晚(2日)8時許踏電動滑板車,3人由馬鞍山欣安邨出發,打算前往大埔。一行人途至大埔吐露港花園3區對開單車徑時,游疑自炒倒地頭部重創,血流披面陷入昏迷,友人即時報警並上前查看其傷勢,有人在旁打氣道:「保持清醒呀,救護車就快到」。救護員接報到場,為事主施行心外壓,並把他送往醫院搶救,惜終告傷重不治。死者其他同事接到消息後,趕往醫院了解情況。
警方新界北交通部意外調查隊正跟進意外原因,初步不排除事發時有人無戴頭盔,並呼籲市民如目睹事發經過,或有任何相關資料,可與警方聯絡。現場消息稱,死者任職地盤工人,其後腦有傷勢,右手及右膝分別有1厘米擦傷。據知,其同行的同事在場助查期間,聲稱是首次踏電動滑板車,詎料發生意外。
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屬於「汽車」,惟運輸署不會為它們登記及發牌,在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未經登記的汽車,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前者最高可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後者可處罰款500港元或監禁3個月。
街道上不時有人踏着電動車輛疾馳而過,更不時發生意外,惟一直未有法例規管買賣,故有專家及市民均認為,相關法例令人無所適從。有專家曾稱,電動車輛時速可達20、30公里,在現時規管方法及配套未完善情況下,不適宜在公眾地方行駛。即使用家在道路上無開動電源,只靠腳撐地前進,由於電動車輛具備電池及摩打,故亦屬違法,至於在私人地方使用電動滑板車則無問題。現時政府容許買賣電動車輛,又未有足夠宣傳,如果店方售賣時未作提醒,不熟悉法例的市民可能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