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睇晒 《港區國安法》懶人包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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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昨晚(30日)11時宣布《港區國安法》刊憲,法例即時生效,內容包括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詳見附表及下列內容:
●條文原則:(一) 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二) 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三) 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四) 明確規定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五) 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六) 明確規定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條文目的:防範、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港區國安委的職責: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政策、推進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及協調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港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調查嚴重犯罪案件的各種措施以及其他《港區國安法》規定措施則。
●律政司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若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則應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從各級法院法官中作出指定。
●由特首指定的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而獲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都不得獲指定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一旦法官獲指定可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但任期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會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律政司有權指示相關訴訟不設陪審團。
●特定情形:是指經特區政府或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在上述情形下,駐港國安公署將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對用於或者意圖用于犯罪的財産、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産,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