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選被DQ提司法覆核 黃之鋒指選舉主任越權

2020080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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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去年報名參選區議會,但被指提名無效。
已解散的香港眾志時任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報名參選南區區議會海怡西選區,但被指以香港獨立作為「民主自決」的選項,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為由,遭選舉主任裁定他的提名無效。黃事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高院今日(7日)開庭審理有關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法官周家明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作書面裁決。
申請人為黃之鋒,答辯人分別為律政司長和海怡西區選舉主任蔡亮。黃認為他已按照《區議會條例》的要求,即簽署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選舉主任因此不應越權依據其他資料去考慮他的聲明是否真誠。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質疑黃之鋒選擇以司法覆核而非選舉呈請興訟,是為免其「隊友」林浩波可能在選舉呈請中被裁定非妥為當選,令林失去議席。
余指出,《區議會條例》第34條其實已明文規定,區選候選人遞交提名表格時,須附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聲明。而最近生效的《國安法》第6條亦列明,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簽署文件或宣誓確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因此,申請人一方稱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內容只針對立法會選舉,不應引伸到區議會選舉,有關理據並不成立。
余又指,提名表格並非白紙一張,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參選人不能口是心非,一方面簽署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一方面又說自己有絕對自由抱持不同政治理念。正如有人簽署聲明確認自己在未來一年居住香港,他便不能在未來一年計劃到新加坡定居,罔顧法律後果。
但黃之鋒的代表大律師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釋法的內容只針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釋法因此不應延伸到區議會選舉。
此外,黃又質疑選舉主任準則不明,例如陳浩天主張港獨,周庭主張「自決公投」,二人均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黃之鋒雖表明擁護《基本法》和不支持港獨,但選舉主任仍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