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上訴終院 被判終極敗訴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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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司機上訴終審法院失敗,被判終極敗訴。
警方2017年派員放蛇假扮乘客,打擊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行動中有28名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被判罰款。其中24人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5名法官今早(1日)開庭一個半小時聽取陳詞後,駁回他們的上訴申請,之後會頒判詞解釋理據。
今次是首宗Uber司機提出上訴的案件,24名上訴人今日由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
案件原本涉及28名Uber司機,他們於2018年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駕駛汽車非法載客取酬罪罪成,判罰款3000至4500港元不等,惟其中3名司機放棄上訴,另1人在上訴聆訊之前已過身,只餘下24人上訴。
代表上訴方的Caplan陳詞指,乘客在使用Uber的運載服務,是使用Uber的流動應用程式進行預約,及使用信用卡向Uber付款,司機與乘客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運載協議。而非法載客取酬的控罪不屬嚴謹法律責任,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有做出犯罪行為外,亦須證明被告有載客取酬的犯罪意圖,惟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有犯罪意圖。
終院法官舉例詢問,假如有的士公司聘請司機載客,而司機僅從僱主取得報酬,有關服務需否領取出租車牌照?Caplan回應指,若公司聘請司機提供載客服務,而公司沒有領牌的話,公司或許需負上刑責,但本案被控的是司機,情況不能跟例子相比。
Caplan指出,條例的立法原意是針對白牌車隨街兜客,訂立發牌制度規管,是要保障道路安全。但法官質疑司機等候Uber應用程式的指令接客,運作上是Uber跟司機已有預先安排,跟在街上兜客無異。終院法官並認為,Uber與乘客之間的協議屬商業性質,司機對此應該是知情的。不過Caplan重申,司機與乘客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運載協議,否則條例涵蓋的範圍太闊。
Caplan在陳詞尾聲表示,Uber自2014年開始立足香港營運,已為香港人提供逾百萬次的載客服務,冀法院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惟5名法官退庭商議片刻後,毋須律政司一方回應,便即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
Uber就回應指,對終審法院的判決感到失望,又指香港一直對汽車共乘服務欠缺明確的法規,要求與政府會面,共同尋找妥善方案。Uber強調,今日的判決將影響超過1.4萬名活躍Uber司機,以及數百萬使用Uber服務代步的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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