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被起底警員資料 鄭麗琼認藐視法庭判緩刑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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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琼因藐視法庭被判監28天,緩刑1年。(李志湧攝)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今年3月在社交媒體facebook的專頁,披露一名遭起底警員的個人資料,違反高等法院去年頒布的禁制令,因此被控藐視法庭。鄭早前已通知法庭她會承認責任,今早(19日)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聽取雙方陳詞後,判她入獄28日但緩刑12個月。
現年61歲的鄭麗琼,被指在今年3月24日於 facebook 專頁,披露被指射傷印尼女記者的一名警察的資料。
律政司今天請求頒下禁制令的高浩文法官,採用他在今年6月判決另一宗類同案件時提出的判刑原則,判處鄭麗琼以月計的即時監禁。律政司指被告在初時聲稱不知道禁制令的存在,在被揭去年曾於WhatsApp討論禁制令後才改口。
此外,被告聲稱不假思索便把起底訊息轉發,並加上「以眼還眼」的字句,令訊息快速傳播,再加上她從政多年,並有重要公職,有逾3000人追蹤其facebook,公眾對她會有更大期望。而這些都是重要的加刑因素,因此被告應被判即時監禁。
至於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就強調,被告在轉發有關訊息時,確實是忘記了法庭禁制令的存在,在犯案心理而言,屬嚴重性最低的一種。此外,她轉發時涉案警員的資料已被公開,並非由她號召其他人「起底」。
而被告初時確曾聲稱不知有禁制令表示會提出抗辯,但她在本月初諮詢過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後,已立刻表明會承認責任,故請求法庭輕判守行為或罰款。
法官在判決時就表示,被告稱轉發訊息時不知有禁制令的說法顯然站不住腳,不過法庭會接納當時禁令未必在她腦海裏佔上主要位置。法官又引述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指被起底的警員事後收到逾100通滋擾電話,個人資料被塗鴉在街道上,甚至被人冒認登記捐贈器官及叫外賣等。而他的太太更收到約300個滋擾來電,至今仍不敢獨自離開住所。
法官強調,法庭命令並不僅是行為指引,而是必須遵守。任何人要表達觀點,都必須使用合法渠道。而一個人的影響力愈大,其責任亦愈大,做任何事之前要更清楚考慮後果。
法官並接納律政司陳詞,認為本案的刑罰應該由即時監禁開始考慮。不過他同意被告在本案前行為良好,多年來參與公共事務,本案對她已是教訓,她亦已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最終決定將原本28日的監禁刑期緩刑12個月。不過法官強調,本案不應視為先例,日後如再有人違反禁令,很可能須即時入獄。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總督察范俊業在判決後表示,尊重及歡迎法庭裁決,相信判罰會具一定阻嚇作用。他表示警際尊重市民的表達自由,但對違法起底及網絡欺凌,就會嚴正執法,以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
范總督察表示,警方已就16宗涉嫌違反禁制令的個案交予律政司跟進。在今天的案件前,今年6月已有一宗被判罰,另有兩宗則會在今年12月聆訊。
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則表示,鄭身為資深現任區議員,理應知道禁制令內容,「佢作為區議員應以身作則,現在判罰就似告訴公眾,起底不會判太重。」陳認為律政司應當就此案提出上訴,要求法庭覆核刑期,法庭應判具阻嚇性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