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邨鉛水案2名三判東主脫罪 官指未能證明有欺詐行為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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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多條屋邨被揭發食水含鉛量超標,政府成立調查委員會,但其中兩間三判商的東主涉嫌在會上作假證,他們否認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及欺詐兩罪,案件於區域法院經過多日聆訊後,主審暫委法官陳永豪今日(10日)裁定2名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均罪名不成立,2人均申請訟費並獲法官接納。
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兩名被告於案發時知道必須要使用無鉛焊料,且裁定控方未能證明2人在委員會所作的證供屬虛假陳述及未能證明2人有欺詐行為,因此裁定兩罪均不成立。
兩被告分別為莫海光(61歲)及蕭健煌(57歲),俱報稱是地盤工人。他們分別被控一項宣誓下作假證供罪,控罪指2人於2015年12月3至4日,在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中,宣誓為證人下,故意作虛假關鍵性陳述。他們另被控欺詐有利建築有限公司,莫訛稱只會於牛頭角下邨及石硤尾邨的水喉工程用無鉛焊料,而蕭就訛稱只會於彩福邨的工程中用無鉛焊料。
法官拒絕納部分作為控方證人的上線承辦商職員的證供,認為並非誠實可靠。法官更批評有證人在本案的供詞與委員會聆訊時截然不同,該證人在委員會聆訊時稱已忘記有否提醒兩名被告必須使用不含鉛焊料,事隔數年後卻在本案供稱曾提醒兩名被告,法官認為該證人之證供只為撇清關係,塑造自己是竭力盡責且無辜。法官分析證供指,當時業界就哪些焊料含鉛及屋署規定必須要使用不含鉛焊料屬「各有各說,極之混亂」,控方亦未能證明兩名被告有認知必須要提供不含鉛焊料,亦不能證明他們知道自己正使用含鉛焊料。法官亦因此裁定控方未能證實兩名被告在委員會聆訊作虛假證供亦未能證明他們對上線承辦商有任何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