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清路障途人 工程判頭認傷人囚40個月

20210420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被告因蓄意傷人於區院被判囚。
前年反修例示威不斷發生,示威者多會架設路障,亦有人因清理路障而被指罵或「私了」。一名工程判頭在前年12月凌晨途經旺角街頭時,遇有人清理雜物路障,他誤以為對方手執鐵技想攻擊年輕人及是「白衣人」,遂圖制止而衝前拾起鐵狀物件襲擊對方,致對方頭部受傷而需縫10針。判頭今(20日)於區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不接納其說法,直斥他用極之歹毒的手段,襲擊及阻止一名見義勇為且無私的市民,且行為亦是幫助其他暴力示威者,將他判囚40個月,並下令他須向事主賠償2萬港元。
被告梁啟樂(34歲),承認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案情指當日凌晨,X(53歲)途經上址時,看見有垃圾、欄杆等路障阻塞交通,遂自發上前移開路障,卻遭約10名示威者包圍辱罵,並叫他停手。X感到危險而拿出電話欲拍攝,被告突然走近X,並以長形重硬物襲擊X頭部,令X暈倒,過程被人拍下。X其後轉醒,又被包圍,後終被送院治理,其左邊頭頂有4厘米裂傷及需10針。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稱,當時聽到聲響,看見似是「白衣人」的人想攻擊他人,他遂衝過去圖制止對方,故拾起長形鐵擲向對方後離開。
辯方在求情指,被告事後已明白做錯及後悔,亦撰信向事主道歉且願向事主賠償。被告當晚只是誤以為事主想傷人,並非有預謀犯案。法官認為辯方的說法無證據支持,亦與現場片段不符。法官表示香港於2019年下半年極之動盪,示威者圖以暴力令政府停擺,令政府屈服而接納他們的訴求,而路障則是示威者常用手法之一。一些如本案事主的受困擾市民挺身阻止,其做法可能有人覺得不智,但被告的行為卻是阻止了事主無私的舉動。法官認為被告不可能不知道事主清理路障及當時的社會事件,直指被告行為圖在最短時間傷害及制止對方,並欲以暴力震懾普通市民,令他人對示威者的手法不敢提出反對。法官又斥責被告襲擊事主身體最脆弱的部分,手段極之歹毒,亦是幫助了其他暴力示威者,須判以阻嚇刑罰。
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總督察張恆暉表示,法庭的裁決充分反映案件的嚴重性,亦有一定阻嚇性。警方重申對所有暴力的行為,絕不姑息。根據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傷人為非常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以終身監禁,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