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修訂建築物條例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納入多11類建築

20210513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立法會今早(13日)通過修訂《建築物條例》,將實心圍牆、無線電通訊構築物等11類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規管,日後樓宇業主進行有關工程前,毋須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及同意;至於已建成的合資格建築物經檢核後,將可予以保留。有議員認為,雖然事後「補鑊」做法不理想,惟檢核制度可確保有關建築物的安全;亦有議員認為,今次修訂容許屋宇署將人手和資源投放至更重要的地方。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表示,本港僭建問題嚴重,其中一個原因在於法例阻嚇力低,加上部分業主採取「拖字訣」,即使政府歷年屢執法,但情況仍猶如「野草燒不盡、春風吹又生」;惟他同時指出,部分業主或因不熟悉何謂僭建,故為求方便「做咗先算」。他形容,雖然今次將11類建築物納入制度猶如「事後補鑊」,做法並非最理想,但指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設有「檢核計劃」,可在顧及安全的大前提下,兼顧住戶的實際需要,減低對業主或住戶構成的影響和負擔,同時避免浪費,做法實事求是。
議員柯創盛形容今次修訂為「拆牆鬆綁」,做法切合實際需要,其中已建成的合資格建築物經檢核後可獲保留,做法既環保,同時避免費時失事;加上業主可以知悉有關建築物是否存有潛在安全風險,即時糾正以確保安全;又認為屋宇署日後可將人手和資源投放至更重要的地方,做法猶如「三贏」。惟他要求當局日後增加宣傳工作,加強市民對僭建和樓宇安全的認知;同時將公眾利益和安全為大原則,針對僭建業主要果斷執法。
發展局局長黃偉綸回應時表示,屋宇署及其他政府部門會針對建築物的樓宇或防火安全問題執法,而屋宇署網頁上已經有許多有關樓宇結構安全的資料。他又指,當局會按「風險為本」不時檢討有關法例,以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訂明的建築物類型。對於有議員建議考慮容許寮屋加建或改建問題,黃強調一旦放寬寮屋工程容易引致濫用,形容「遺害好大」,但指願意小心考慮是否有檢討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