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上水暴動圖搶警霰彈槍 男生判囚57個月

2021092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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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生被指於前年年尾在上水廣場外天橋參與暴動,且在被警方追截掙扎期間以手推警員胸口,並試圖搶奪警員的霰彈槍,手指更一度碰到槍的扳機位置並扣下扳機,幸未有成功開槍。男生事後被控暴動等5罪,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抗拒警員罪,經審訊後再被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今天(23日)接受判刑。法官姚勳智斥責其行為鹵莽及罔顧法紀,監禁乃合適刑罰,最終決定將他判囚4年9個月。
被告陳鎮顯(現年18歲),早前否認暴動、襲警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等3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行人天橋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20614,另在上水廣場2樓企圖管有1支警用霰彈槍。審訊後法官裁定他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罪成,脫襲警罪。被告早前亦已承認2項抗拒警員罪,指他抗拒警員20614及24201。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過度活躍、語言及肌肉發展遲緩,但仍努力學習。其自撰的求情信稱明白做了未經深思熟慮的行為,對受影響的人士致歉,其父母親友亦有撰信讚揚他本性善良,有禮及有責任心。辯方指被告事後已後悔,希望日後亦能繼續學業,以溫和方法令社會進步。
法官判刑時指暴動是嚴重罪行,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本案暴動發生時約有數十人及為時數十分鐘,但參與者向途人作出多番滋擾、辱罵,甚至要檢查手機,更有途人被圍毆,而片段可見被告是初時有份圍住途人,更曾用手箍該途人的頸及撐傘遮掩,若非警員及時趕至,可造成嚴重後果。被告的行為顯示他罔顧法紀,隨意傷害途人,亦是前線主動角色,並鼓吹他人參與。而且被告被制服期間激烈反抗,不但撞毀警員頭盔,手握警棍不放,手指碰到槍的扳機位置,扣下3下扳機。若非槍未有上膛及鎖上保險鎖,後果將不堪設想,法官直指被告的行為非常鹵莽,不顧他人安全。法官考慮到案件非預謀,不涉使用其他武器,被告案發時只16歲多,等候審訊期間仍努力學習及重犯機會低等,最後判被告4年9個月。
大埔警區總督察(刑事)宋程慧指,警方歡迎法庭裁決,認為裁決反映事件的嚴重性及暴力程度,並具阻嚇力。希望年輕人切勿以身試法,警方將會對一切暴力行為果斷執法追究到底。